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现将《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份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脚手架专项整治工作。今后新开工程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施工作业,应发包给具有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此前开工的工程给予三个月的时间整改,第三季度安全检查时将对脚手架搭设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凡取得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要进行资质动态监管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员,应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考(复)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审验合格后,才能从事搭设施工作业;资质动态监管核查登记手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核查资料由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受理,由市建委建管办审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搭设作业。
三、现有劳务公司需要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业务的,须办理劳务分包增项手续;需要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企业,可新申报“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对办理脚手架搭设资质的企业,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具体指导。
四、外地来汉脚手架搭设劳务分包企业,须到市建委建管办办理备案后,方可在汉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联系。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申报动态监管核查程序和资料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属地管理;
(二)资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属区建管站或市建委建管办受理;
(三)由市建委建管办组织专家及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进行资料审核;
(四)市建委审核通过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分,可直接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htp://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即可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劳务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七)申报一级资质的劳务企业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等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脚手架(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指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模板支撑架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模板支架。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设计、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全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施工作业,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承担;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参加了专业培训,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的分包企业,应按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经市建委核查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脚手架搭设和模板支撑架的施工作业。
第六条 全市建筑施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使用竹脚手架,不得使用木质材料作模板支撑架。
第七条 全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守建设部颁发的标准规范以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应涂有防锈漆,立杆、横杆刷黄色,剪刀撑刷黄黑色警示漆,连墙件刷红色警示漆,临边防护栏杆刷黄黑色警示漆,踢脚板刷黄黑色警示漆;
(二)脚手架外排大横杆每步应设置拦腰杆并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临街工程的临街面应作硬质立面封闭;
(三)接料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成定型产品,其主受力必须在结构上,不得与脚手架连接和用钢管搭设;
(四)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工字钢),其型号必须经过设计计算确定;悬挑层应封闭严实,并设置180mm高的挡脚板固定在外排立杆内侧,确保不能有大小物体坠落;
(五)吊篮脚手架应使用有出厂合格证的产品,应有经审批的设计施工方案,使用中必须有2根直径为12.5mm的钢丝绳做保护绳,挑梁与建筑物顶部特设支承点应固定牢固,应设有作业人员拴安全带的钩挂结点。
(六)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工程支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办法》。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一级分包企业,必须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分包业务;二级分包企业,必须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分包业务。
第九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和合同管理,按照《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施工分包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施工分包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工程施工,加强方案审查和验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工程施工的监管,将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列为安全措施审查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检查脚手架搭设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施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模板支撑架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按照《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脚手架搭设和模板支撑架施工分包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和合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脚手架搭设和模板支撑架施工的分包企业或违规使用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企业进行脚手架搭设和模板支撑架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